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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09年狮岭镇加强新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7-15

各村(居)委会,镇属有关单位:

2009年狮岭镇加强新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业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2009年狮岭镇加强新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镇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对各村(居)自筹资金建设的以下农村基础设施进行奖励。

一、奖励的工程项目及标准

(一)道路建设。

各村(居)、社自筹资金建设的道路。

1、工程结算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工程结算额奖励15%

2工程结算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工程结算额奖励20%

(二)视频建设。

各村(居)自筹资金建设的治安视频设施,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工程结算额20%

(三)农村环境卫生建设。

1、对各村(居)统一清运垃圾,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各村(居)户籍农业人口奖励每人每年15元(包括区补助5元)。

2、成功创建区卫生村的,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2万(不包括区给予的奖励),成功创建省、市卫生村的,镇不再奖励。

3、各村(居)新建的硬底化垃圾收集点,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每个垃圾收集点奖励2000元。

4、各村(居)新建的垃圾中转站,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每个垃圾中转站奖励8万元。

5、各村(居)自筹资金砌筑塘基,整治污染水塘,使水质及水面清洁明显改善,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整治工程结算额30%

6、各村(居)自筹资金建设的排污、排水硬底化工程,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工程结算额20%

3、第4、第5、第6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符合镇爱卫办制定的统一标准。

(四)光亮工程建设。

各村(居)自筹资金建设的光亮工程,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工程结算额20%

(五)农村文化室建设。

各村(居)自筹资金新建的农村文化室和自筹资金对原农村文化室重新装修,建成或装修后符合《广州市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穗办〔200910号)规定的村级文化室、农家书屋、绿色网园统一建设标准的,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工程结算额20%

(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各村(居)自筹资金建设农业水利灌渠硬底化工程,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工程结算额的20%

2、各村(居)自筹资金建设标准化鱼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工程结算额的20%

3、各村(居)自筹资金建设农业生产基地道路硬底化工程,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工程结算20%

(七)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

各村(居)自筹资金新建的计划生育室和自筹资金对原有计划生育服务室进行重新装修,建成后达到创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标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工程结算额20%

二、奖励工程项目申报及验收、审批程序

各村(居)需在奖励工程项目建设前将项目选址、工程预算、建设标准向镇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督,工程完工后由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镇主管部门及财政所对工程结算额进行核定,核定后报镇政府审批。

三、本办法自2009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本办法实施前各村(居)自筹资金已建或在建的以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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